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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监管原则)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预售款监管的监督指导,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预售款监管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辖区内预售款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对于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涉及商业银行相关行为的,市住建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商请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及四川银保监局监督管理及指导。
第六条(信息平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立的商品房项目为单位,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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