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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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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5.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³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5.2.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消火栓。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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