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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成组布置,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占地面积可否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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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1 16: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峥嵘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依本规范3.3.3条规定加倍,但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不应加倍。规范条文: 11.webp (18.19 KB, 下载次数: 0)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26-1-26 20:33 上传 注:为方便理解,在本文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称“本规范”。主要争议: 当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加倍,相应的占地面积是否可以加倍?参考观点: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依本规范3.3.3条规定加倍,但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应加倍。说明如下: 1、本规范 3.4.8条文本意,不支持占地面积加倍。 本规范3.4.8条文中,明确规定“成组布置厂房的占地面积之和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而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允许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加倍的规定为本规范第3.3.3条。 因此,依条文(3.4.8)本意,即使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参照本规范第 5.2.4条规定,成组布置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宜加倍。 本规范第5.2.4条允许单、多层民用建筑成组布置,要求“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由本规范5.3.1条文可知,“2500m”为本规范表5.3.1规定的一、二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由此可知,即使本规范5.3.1条文允许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加倍,但成组布置建筑的占地面积仍不做加倍。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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