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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新建规》中的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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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1.确定原则
工程建设标准 强 制 性 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环保
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款。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为:
()1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 、 卫 生 、环
保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要求,同时要考虑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即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2)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 强 的 可 操作性;
(3)《新建规》中明确为 “必须”或 “严禁”的要求 , 一 般 应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
为“应”执行的要求,从严确定其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为“宜”“可”执行的要求,一般
不作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上述原则, 《新 建 规 》共确定了168条强制性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
在规范编写时,强制性条文一般为完整的条文,当特殊需要时会有采用款的 表达 形
式。所有强制性条文均在标准正文中采用黑体字标示出来了。
2.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在现行有关 法 律 、 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要求执行的标
准均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条文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
联系。
强 制 性 条 文是摘自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并采用黑体字注明的方式保留在相应的标准
中,推荐性标准中没有、也不应有强制性条文。因此,凡是标准条文中有用黑体字表示的
标准就是强制性标准,或者说,凡是强制性标准均应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条件,是为确保国家 及 公 众 利益,针对
建设工程提出的最基本技术要求,体现的是政府宏观管理的意志,也是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的技术依据,但强制性条文不是工程技术活动的唯一依据。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人
员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其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
特定目标提出、成熟可靠和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或措施,但在实际工程中可以根据条文中
规定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的严格程度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判定责任的技术
依据之一。
(2)强 制 性 条 文与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是必须全部严格执行的规定,是参与建
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和政府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对于违
反强制性条文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或其他危害,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受到
处罚。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是非强制监督执行的要求,如果不执行这些技术内容,同
样可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国家是允许的;但如果因为没有执行这些技术要求而造成
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或事故,同样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活动现状 , 并 逐 步向建立工程建设技
术法规体系发展的过渡性标准形式。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的基

础,将会被政府需要严格控制并全面覆盖的技术法规取代。非强制性条文将会逐步转变为
技术标准,供各方自愿采用。一旦某项技术标准被当事方约定采用,就成了约定各方的强
制性标准。
(3)如 何 把 握 《新建规》强制性条文中的非强制性要求。尽管在编写 《新建规》的条
文和确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文时,注意区分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但为保持某些条
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
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
区别对待。
如果某 一 强 制 性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
条件进行确定。例如,《新建规》第4.4.2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澎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
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在这条规定中,强制的事
项为储罐之间或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储罐总容积大于300时时应分组布
置,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的事项,有关组内储罐布置的要求可以根据储
罐数量、大小和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必强制执行。又如,《新建规》第5.5.8条
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①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扩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②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
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
建筑。”在这条规定中,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要求,是对前述强制要
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调整。如果不作为一个完整的条文,则会因只强制执行前述要求而
导致建筑的设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有时甚至使相应的强制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当然,
也可以反过来看此条要求,即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①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时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②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从这个角度理解,公共建筑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则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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