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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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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后简称“面积计算规范”)。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 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
(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
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
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1、建筑面积的由原来的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表述“ 按 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之和计算 ”,调整为新规范表述“ 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关于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已经发生改变,单看3.1.5条表述为“围护设施”,后款表述为“阳台封闭”情形,实则应结合3.1.4的规定来理解。可以预知的是,“阳台封闭”的 状态、时点认定 又将成为争议焦点。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了有效衔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
2021-09-23 回复: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同时,还应继承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对于“ 围护结构”、“围护设施”的定义: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3.1.3条首次将“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衡量地上与地下的分界,表述为“室外设计地坪”情形,应结合3.1.4的规定来理解。可以预知的是,“室外地坪”的 错层设计、时点认定 又将成为争议焦点。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 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 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四、关于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情形:
可以看到: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1 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
3 本款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6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五、关于结构层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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